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简介
时间:2022-04-14
来源: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录入:齐双霞
审核:尹钰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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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法院民事生效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的监督
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具体情形:
民事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申请再审,法院审理结案后,如果对法院审理的裁判结果不服;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后,法院超过法定期限没有做出处理决定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以上情况,若是经过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则必须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当事人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案件系虚假诉讼案件则不受是否再审、再审是否超期的限制,可携带相关证据材料直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二、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情形,以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具体情形: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要求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监督:
(一)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二)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
四、对虚假诉讼、虚假调解的监督
对双方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一方当事人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等方式,监督法院对错误的生效裁判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诉讼参与人、司法工作人员等依法移送侦查部门查处。涉及农村“三资”(指农村集体经济中的资金、资产、资源)虚假诉讼案。
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具体情形:
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均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
五、支持起诉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具体情形:
(一)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的;
(三)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四)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五)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有前款规定情形,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持公益诉讼条件的,依照其他规定办理。
申请支持起诉,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请书及身份证明材料。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检察院记入笔录。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支持起诉的具体请求;
(四)申请支持起诉的事实、理由。
民事检察监督方式: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提供哪些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监督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
(四)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 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 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 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 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 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时间:
当事人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规定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具体情形:
民事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申请再审,法院审理结案后,如果对法院审理的裁判结果不服;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后,法院超过法定期限没有做出处理决定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以上情况,若是经过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则必须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当事人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案件系虚假诉讼案件则不受是否再审、再审是否超期的限制,可携带相关证据材料直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二、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情形,以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具体情形: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要求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监督:
(一)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二)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
四、对虚假诉讼、虚假调解的监督
对双方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一方当事人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等方式,监督法院对错误的生效裁判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诉讼参与人、司法工作人员等依法移送侦查部门查处。涉及农村“三资”(指农村集体经济中的资金、资产、资源)虚假诉讼案。
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具体情形:
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均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
五、支持起诉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具体情形:
(一)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的;
(三)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四)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五)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有前款规定情形,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持公益诉讼条件的,依照其他规定办理。
申请支持起诉,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请书及身份证明材料。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检察院记入笔录。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支持起诉的具体请求;
(四)申请支持起诉的事实、理由。
民事检察监督方式: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提供哪些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监督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
(四)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 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 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 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 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 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时间:
当事人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规定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